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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精神衛生社福基金會捐助章程 |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訂立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基金會訂名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精神衛生社福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由黃美娜發起創設暨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等捐助成立。(附捐助人名冊) |
第三條: 本會以照護及服務精神病患為宗旨,其對象以設籍於本市之精神病患為主。 |
第四條: 本會事務所設於臺中市豐原區富春里中正路253號。 |
第二章 目的事業 |
第五條: |
第六條: 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
第三章 董事 |
第七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七人(以奇數為原則),第一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
第八條: 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如任期屆滿董事長不為改選(聘)時,由董事推選一人為召集人召開董事會議改選(聘)之。 |
第九條: 本會設置監察人一至三人(以奇數為原則),均為無給職,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務的一切事務之執行,任期為三年,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監察人三分之一,董事不得兼任監察人)。 監察人在任內如因故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 察人之任期為限 |
第十條: 本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一至三人(以奇數為原則),由董事互相推選之。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就常務董事推選一人,擔任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法人。 |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各種計畫之審核。 二、經費之籌措。 三、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定。 四、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稽核監督。 五、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審核及決定。 六、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 七、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 |
第四章 會 議 |
第十二條: 本會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用書面委託其他人代表之,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二分之一。 |
第十三條: 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
第十四條: 刪除 |
第十五條: 本會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大事項及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須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 |
第五章 基金(財產)管理 |
第十六條: 本會基金及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之。 |
第十七條: 本會基金(財產)總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基金之種類數額詳如財產清冊),原始基金及個人或團體繼續捐助,或捐贈之款項,均應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所有存單、存摺、支票及印鑑等財物,由董事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捐助(贈)如為不動產,應即依法並無條件過戶本會。 |
第十八條: 本會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祇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用基金,基金運用之一切收入或支出,除為符合目的事業而必須支出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派或給予任何人特殊利益。 |
第十九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應報主管機關決定之,如有剩餘財產悉歸當地地方政府,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機構。 |
第二十條: 本會為謀業務發展,得聘具有專知聲望之人士為顧問,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聘任之。 |
第二十一條: 本會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經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將年度經費決算及業務執行書等提請董事會審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二十二條: 刪除 |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業務。 一、業務組。 二、行政組。 三、財務組。 四、公關組 前項組稱,得視本會發展需要,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增減之。 |
第二十四條: 凡犯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及各種職務,在職董事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卅一日止,並應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務狀況。 |
第六章 附則 |
第二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施行。 |